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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字词释义

--- 本章程中所出现的如下汉字或词语将具有特定含义,分别定义如下:

----第一款"律师所"指的是广东 律师事务所。她是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经过广东省司法厅批准,

在深圳市注册成立并合法存续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第二款 "顾问卡"指的是律师所旨在方便签约客户行使合同权利 , 进行法律咨询的一种身份象征或签约

证明。顾问卡的样式、种类及其所代表的法律服务类型和权利义务内容由律师所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款"执行人"指的是经广东 律师事务所指派,为签约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其业务方向是致力于

中国互联网络法律资讯服务和其他互联网络、电信运营、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服务。

第二条 基本约定

----第一款服务对象。

----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深圳注册成立的企业或在深圳具有经营场所的外埠企业,包括私营独资企

业、合伙企业、小型有限责任公司均可以成为顾问卡的签约客户。

----第二款服务范围。

----(常年)“网络”法律顾问服务个人版和家庭版范围内的法律服务;

----小型投资项目包括企业设立、分立与合并、清算与破产、工商税务登记、入伙、退伙、入股、退股、股

权转让方面的法律服务;

----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商务谈判、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建设 、以及与 劳资纠纷、商业秘密、知识产权

保护 方面的法律服务;

----项目融资、银行贷款、企业担保、 商务资讯调查 方面的法律服务;

----商标注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专利申请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服务;

----行政处罚、企业财产被盗、企业刑事犯罪案件方面的法律服务;

----第三款服务方式。

A 、法律咨询 。执行人将为签约客户提供 7X8 小时专线电话方式口头法律咨询、 7X24 小时电子邮件接收

方式法律咨询或 7X8 小时网络“面对面”可视电话方式法律咨询。

B、 上门服务。 签约客户如需律师所或执行人提供上门面对面地法律咨询或代书服务的,可以通过专线电

话方式向律师所或执行人申请,律师所或执行人在接到申请后会酌情安排专业人员前往给予协助,但因此而

产生的除本章程规定的服务费用之外的其他必要费用将由申请人承担,另外因法律服务超出本章程服务范围

而产生的服务费用将酌情另外加收。

C 、 律师代书。 律师所或执行人将为签约客户在每个签约年度内免费提供 2 次常规法律文书代书服务,

包括日常合同的法律审查、起草或修改。除次之外,还有 1 次代客出具律师函方面的法律服务。以上律师代

书服务中(共计 3 次)只提供一次免费的上门法律服务。

D、  调查取证 。签约客户在遇到特别情况需要律师所或执行人提供调查取证服务时,可以通过专线电话方

式向律师所或执行人申请帮助,律师所或执行人在接到申请后会酌情在合法的业务范围安排专业人员前往给

予协助,但因此而产生的除本章程规定的服务费用之外的其他必要费用将由申请人承担,另外因法律服务超

出本章程服务范围而产生的服务费用将酌情另外加收。

E、  优惠服务。 签约客户如需律师所或执行人 1\ 提供书面法律意见、法律建议、律师函或 2\ 代理参加

商务谈判、仲裁、诉讼、担任辩护人时,律师所将给予优惠收费待遇。

----第四款服务期限

A 、 责任起始。本章程提供的签约客户法律服务实行年期制,自客户交付全年服务费用或首期服务费用,且

律师所同意接受并向签约客户签发确认书或交付顾问卡的次日零时起一年内,律师所对签约客户应负的法律

责任有效。

B 、 签约完成:以下行为完成后才视为合同成立,客户获取相关类法律服务章程,向律师所签发相应类申请

书,并交付全年服务费用或首期服务费用。

----第五款服务费用

A 、 本类法律服务一年期费用为 元人民币,自签约完成时(当日内)一次性向律师所交清。

B 、 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全部交付的,自该交费日的次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为交费宽限期间;逾宽限期仍未

全部交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终止,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C 、 在宽限期,签约客户需要法律帮助或办理法律事务的,律师所仍负一定的服务义务,但须另按标准收费。

----第六款合同构成

----本章程以及相关的申请书、确认书、交费凭证、声明或批注以及其他特别约定,都是签约客户与律师所

达成的合同权利义务内容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条 客户须知

----第一款 律师所提供的本章程相应法律咨询服务不实行上门服务,其他签约法律服务应签约客户方的申请

,可以上门服务,但是因此而产生的交通、通讯、差旅费用和其他必要费用不在服务范围内,由申请人按实

支付。

----第二款 如果签约客户欠费或所提的服务要求不在签约服务范围内、服务事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或

服务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之规定,律师所或执行人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第三款 律师所或执行人因故或为签约客户利益,不能亲自为签约客户服务时,可以转托同等层次的其他

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为签约客户提供法律服务。通知后即可生效,但事后应向签约客户说明并提供有关证明资

料。

----第四款 律师所或执行人在为签约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时,签约客户应该提供全面、客观、真实、有效的说

明或文件、资料。除即时口头法律咨询外,签约客户如需律师所或执行人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应于 3 天前

通知律师所或执行人,以便作好准备工作。

----第五款 联系方式。

专线电话:

电子邮件:

网络可视:

第四条 责任免除

----第一款 签约客户违反、章程或合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出现类似于客户须知中规定的情况,如:超约定

、违法要求提供法律服务;签约客户提供的情况、文件资料欠缺、不真实等。

----第二款 不可抗力。

•  非律师所或执行人恶意造成的、来自于第三方的网络、通讯、交通发生故障或中断。

•  如出现政策调整或政策障碍,任何一方均可以要求对服务条款进行变更,或终止合同的执行。

第五条 附 则

•  本章程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律师所。修改后的章程通知后即可生效。

•  本章程自 2006 年 6 月 1 日起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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