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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法易”中国首届律师网上业务拓展、协作计划

章程

总则

第一条 字词释义

--- 本章程中所出现的如下汉字或词语将具有特定含义,分别定义如下:

----第一款 “法法易”指的是本网以及与其相关的主办单位、管理、技术支持和维护团队,

详细介绍见(请点此处)。

----第二款 “律师”、“律师事务所”指的是在“法法易”申请注册并审核通过处在有效期

限内的“VIP高级会员”,即网络律师或网络律师事务所。

----第三款 “网上业务拓展”指的是“法法易”与其“VIP高级会员”共同开展的一种旨在扩

大业务信息,获得案源信息或机会的活动,其中,“法法易”只为律师、律师事务所提供网上

平台及其相应的辅助服务,而不会以“律师”名义从事任何被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或明确

规定必须是“律师”才能提供的服务。

----第四款 “协作计划”指的是“VIP高级会员”利用“法法易”提供的网络平台,发布业务

协作信息,寻找律师合作伙伴,取得联系,并相互提供业务协作的一种活动,其中,“法法易

”只为“VIP高级会员”提供发布信息、查找律师的便利,而不参与与业务协作相关的任何实

质性活动,也不参与协作律师之间的任何收费或分成,但是,如果“VIP高级会员”之间因业

务协作产生纠纷或投诉的,“法法易”可以接受中间调解或调处。

第二条 宗旨目的

----为了解决公民学法、用法、查找律师、聘请律师难的问题,协助并促进律师开展新型网络

法律服务,实现中国律师的网络化经营之路,特制定本章程,以便各方遵照执行。

第三条 适用范围

----第一款 本章程适用于“法法易”及其其相关的主办单位、管理、技术支持和维护团队,

“VIP高级会员”,包括会员的各个阶段或时期,例如:“注册申请、提交表单和资料、审核

、通过审核、处于会员有效期限内等等”。另外,与“法法易”可能产生或已经产生联系的其

他人员或行为,参照本章程解决相关问题、纠纷或投诉等。

----第二款 本章程及其项下各类活动,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之范围内,但是,香

港、澳门、台湾、海外地区暂时除外。

第四条 加盟须知

----第一款 加盟前,您须认真了解“法法易”网站的性质和业务范围,及其开展的“中国首

届律师网络业务拓展、协作计划”的宗旨和目的;你须仔细阅读、查阅并接受本章程及“法法

易”相关规章制度。如果您在注册前对上述规定有任何疑问或意见,请致电联系“法法易”,

详细询问或了解,否则,一旦您注册成为“法法易”的“VIP高级会员”,则表示您已经准确

无误、全面有效地了解并将严格、全面、实际地履行本章程以及“法法易”相关规章制度,自

愿接受“法法易”的管理和处罚,而无任何异议。

----第二款 加盟时,您须按照“法法易”的要求填写相关表单,并提交相关资料,承诺并保

证您所填写的表单内容和所提交的资料内容必须是真实、全面、有效的,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

瞒,否则,您应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或后果。

第五条 加盟对象

----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正在执业的律师,包括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

----第二款 上述律师不限制地区和专业,但应符合加盟条件。

第六条 加盟条件

----第一款 必须是正在执业的中国律师,包括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年龄最好在22岁到45岁

之间;

----第二款 必须具备上网条件,能够开展网络法律服务;

----第三款 必须同意“法法易”的网站运营理念,遵守“法法易”的各项章程和规章制度。


第七条 加盟时间

----自2006年6月1日起,加盟期限暂时定为5年。

第八条 加盟方式

----第一款 网上申请:

----A、点击此处,在线填写资料,提交表单;

----B、按照如下清单所示,准备相应资料(复印件),在每页复印件底部签上您的名字,在

复印件最后一页上加注律师事务所意见(须有同意或批准字样),加盖律师事务所骑缝章后,

以特快专递方式,将上述材料邮寄至“法法易”指定地址(点击此处),等待核查。

----文件清单:

承诺书(查看范本,点击此处);

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C、“法法易”在收到上述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电话或邮件方式告知结

果,开通相应“VIP高级会员”权限,并提供服务与支持。

----第二款 网下申请:

----A、按照如下清单所示,准备相应资料(复印件),在每页复印件底部签上您的名字,在

复印件最后一页上加注律师事务所意见(须有同意或批准字样),加盖律师事务所骑缝章后,

以特快专递方式,将上述材料邮寄至“法法易”指定地址(点击此处),等待核查。

----文件清单:

基本资料(查看范本,点击此处);

承 诺 书(查看范本,点击此处);

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B、“法法易”在收到上述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电话或邮件方式告知结

果,开通相应“VIP高级会员”权限,并提供服务与支持。



分则

第九条 业务拓展

----
第一款 遵从“法法易”网站宗旨和目的。

----
第二款 遵从“法法易”网站理念,互帮互助,团结协作。

----第三款 不得有下列行为中任何一种:

----
虚假宣传;

----不正当竞争

----在本章程外,擅自以“法法易”名义或利用与“法法易”的关系开展任何引人误解的活

动或任何有损于“法法易”及其“VIP高级会员”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 律师协作

----
第一款 遵从“法法易”网站宗旨和目的。

----
第二款 遵从“法法易”网站理念,互帮互助,团结协作。

----第三款 不得有下列行为中任何一种:

----
作不实律师协作之要约或承诺;

----以非法手段掠夺协作律师的客户资源;

----在本章程外,擅自以“法法易”名义或利用与“法法易”的关系开展任何引人误解的活

动或任何有损于“法法易”及其“VIP高级会员”利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其 他

----
遵守“法法易”其他子章程:个人法律服务卡章程(详细查阅,点击此处);家庭法律

保障卡章程(详细查阅,点击此处);企业法律护航卡章程(详细查阅,点击此处);


第十二条 附 则

----
第一款 如因本章程或其项下任何行为或活动产生纠纷或投诉等,“法法易”与“VIP高

级会员”以及其他相关各方一致同意,将上述纠纷或投诉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各方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款 本章程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律师所。修改后的章程通知后即可生效。

----第三款  本章程自 2006 年 6 月 1 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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